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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信息

关于我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粤发[2017]1号

时间:2018-09-24    来源: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加快建设人才高地,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人才管理体制改革

      健全党管人才体制机制。市、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委书记担任,组织部门应设立或明确人才工作机构。将人才发展列为经济社会综合评价指标,实行人才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将创新人才队伍建设作为重点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评优、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将人才工作列为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述职的重要内容。建立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制和年度述职制度,将人才工作职责列入相关职能部门“三定”方案。加强重点人才工程监测考核,建立人才退出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组建省人才发展研究机构。设立省级人才发展改革试验区。制定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营造人才发展法治环境。

      推动人才管理部门简政放权。清理规范人才招聘、评价、流动等环节中的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消除对用人主体的过度干预。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认定事项,改由行业组织自律管理。向高水平大学、高水平理工科大学建设高校下放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职称评审、薪酬分配、人员调配相关权限。

       推进机构编制备案制管理。普通高等学校、公立医院等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备案制管理,逐步实现由相关单位研究提出人员控制数额、内设机构设置方案,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探索不再纳入编制管理。

      二、改进人才培养支持机制

      提高科研项目人力资源成本费用支出比例。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承担项目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用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一般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40%,软科学研究项目、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支出比例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60%。劳务费预算不单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绩效支出不单设比例限制,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管理。探索实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后期资助和事后奖励制。

      赋予人才更大经费支配权。下放科研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经费调整审批权,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部分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自行调剂材料费支出明细。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内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下放科研设备采购自主权。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实行备案制管理。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

      优化提升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加大实施广东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力度,给予杰出人才每人120万元生活补贴,给予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宣传思想文化领军人才和教学名师每人80万元生活补贴,给予科技创新青年拔尖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和青年文化英才每人50万元生活补贴。

      实施企业家人才培养工程。建立常态化的企业家培训机制,每年选送200名省内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国家及省重大人才工程创业人才到国内外学习培训,着力培养造就一批职业化、现代化、国际化的优秀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实施“领航100”青年创业领军人才培养计划,打造广东大型骨干企业人才后备梯队。

      加大青年人才培养力度。实施青年优秀科研人才国际培养计划,每年资助40040岁以下的优秀科研人才到海外一流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合作研究。对引进到珠三角地区工作且年龄在35岁以下的青年博士由各市财政给予每人不少于10万元生活补贴(其中到中央驻粤单位和部属、省属单位工作的青年博士由用人单位负担);对引进到粤东西北地区及惠州、江门、肇庆市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的县()(以下针对粤东西北地区的政策均适用该范围)工作且年龄在40岁以下的青年博士由省财政给予每人20万元生活补贴。

      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水平。遴选约500家企业深入开展校企联合培养技能人才试点。建立企业首席技师制度。大力弘扬工匠精神,研究制定高技能人才激励办法,通过评选南粤技术能手奖和职业技能竞赛,培养发现优秀技能人才。鼓励各地区制定高技能人才纳入户籍准入管理政策。建立农村实用人才培训体系,深入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工程。

      三、健全引才用才机制

      推进人才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落实公安部关于支持广东创新驱动发展和自贸区建设的16条出入境政策,在申请永久居留、延长居留期限、办理人才签证、过境免签、聘雇外籍家政服务人员等方面为人才提供更多便利。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国家给予更加开放便利的出入境政策。

      优化提升人才引进工程。大力实施“珠江人才计划”,加大企业引才力度,继续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给予单个团队最高1亿元资助;大力引进领军人才、企业家、金融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更加优惠的补贴政策,根据当年申报公告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工资薪金收入及相应个税标准直接认定引进人才资助对象,对符合条件的人才按实际年工资薪金收入的1倍提供生活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连续资助5年;对从事基础研究的,连续资助10年。实施海外专家来粤短期工作资助计划,来粤工作3060天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生活补贴;来粤工作61天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生活补贴。实施海外青年人才引进计划,支持外籍(境外)和有留学经历的博士毕业生在我省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省财政分两年给予进站博士后每人60万元生活补贴,出站后留在我省工作的,省财政给予每人40万元住房补贴。对引进居世界领先水平的创新创业团队和战略科学家,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柔性使用海外人才。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充分发挥国()外人才的作用。支持我省企业在国()外设立研发中心、分支机构、孵化载体,就地吸引使用人才,经评审认定,分三档给予相关单位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补贴资助。

      实施人才举荐制度。鼓励人才中介组织、猎头机构和个人等举荐人才,每从国()外成功引进1名国家领军人才,给予举荐者5万元补贴;每从国()外成功引进1个“珠江人才计划”团队,给予举荐者10万元补贴。

      四、强化人才评价激励保障机制

      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推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自主评审,由用人主体自主制定评审标准,自主组建评审机构及评审专家库,自主开展评审工作,自主颁发职称证书。

       支持团队自主创新。支持以国家领军人才、“广东特支计划”杰出人才为带头人的团队开展原创性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发。对项目入选的团队,在珠三角地区的由省财政按用人单位支持额度的1倍提供科研经费,在粤东西北地区的由省财政按用人单位支持额度的2倍提供科研经费,提供每个团队科研经费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3年后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再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

        提高人才享受科研成果收益比例。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中,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收益或作价投资形成的股权用于奖励科技成果重要贡献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研人员个人奖励时,符合规定条件的,获奖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待分红或转让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推行人才优粤卡服务。经省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凭卡在社会保障、购房购车、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工作所在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在落户、出入境、长期居留、永久居留、医疗、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社会保险、入住人才公寓等方面享受优先便利服务。

        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切实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难问题,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要全力做好落实人才安居工程的支持保障工作。对新引进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省财政分别给予350万元、250万元、150万元的购房补贴,各地级以上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标准。各级党委、政府应通过规划建设、购买商品房等方式筹建人才公寓,各地级以上市应将辖区内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纳入人才公寓统筹范围,尽力提供优质充裕房源,并制定高层次人才公寓租金优惠政策或提供租房补贴。在我省工作的国()外人才,符合条件的,在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方面与工作所在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奖励突出贡献人才。设立“南粤突出贡献和创新奖”,每两年评选1次,每届突出贡献奖授奖不超过5个、创新奖授奖不超过10个,分别各奖励300万元、100万元。

        五、完善人才流动机制

        支持科技人员创业兼职。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拥有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离岗创业的期限以三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期间保留原有身份和职称。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科技型企业兼职并按规定获得报酬。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

        优化提升粤东西北地区人才发展帮扶计划(扬帆计划)支持粤东西北地区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按档次分别给予8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资助;入选“珠江人才计划”的创新创业团队,免于评审、自动入选并享受该项目资助。根据当年申报公告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工资薪金收入及相应个税标准,认定为“引进紧缺拔尖人才”资助对象的,按实际年工资薪金收入标准的2倍提供生活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连续资助5年;对从事基础研究的,连续资助10年。对入选“培养高层次人才”项目人才一次性给予30万元生活补贴。给予粤东西北地区在站博士后每人每年20万元生活补贴。对新增高级技师资助2万元。推进实施竞争性扶持市县重点人才工程、科技专家服务团、人才驿站项目。

       支持大学生和专业技术人才到粤东西北地区就业创业。编制粤东西北地区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定向招录选调生。对新引进到粤东西北地区乡镇、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具有正高或副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省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人10万元、8万元岗位补贴。深入推进教育卫生智力扶持山区计划。

        深化粤港澳人才合作。深入推进全国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建设,推进落实《关于促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发展的意见》。支持港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机构与我省企事业单位开展全方位合作,共同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培育高水平科研机构和新型智库。对港澳机构在我省设立的科研创新平台,落实进口科技研发设备或教学科研用品的税收支持政策。深入推进粤港科技创新合作计划,在省自然科学基金中增设粤港澳学者合作研究项目。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允许具有港澳职业资格的金融、规划、设计、建筑、会计、教育、医疗等专业人才在我省应聘执业。支持港澳青年人才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我省就业或自主创业。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20171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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