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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信息

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发展的若干意见 粤组通[2017]46号

时间:2018-09-24    来源:

博士和博士后人才是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生力军。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实现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引得进、用得好、留得住、流得动、服务好”,集聚一大批优秀拔尖青年人才,为实现我省“三个定位、两个率先”和“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的目标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培养机制

1. 加大博士和博士后培养支持力度。“广东特支计划”科技创新青年拔尖人才项目每年资助博士和博士后200名,每人给予50万元生活补贴。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方向项目应加大对博士和博士后的支持,其中自由探索项目中安排30%50%专门面向未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资助的博士和博士后,并逐年扩大资助规模。

2. 实施青年优秀科研人才国际培养计划。每年资助100名优秀在站博士后科研人员、申请进博士后流动站的应届博士毕业生到国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的优势学科领域,合作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每人资助40万元。每年选派200名优秀博士、博士后赴国(境)外开展短期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每年选派100名优秀博士、博士后作为访问学者赴国(境)外访问进修、合作研究,派出时间一般为612个月。

3. 提高在站博士后科研人员资助标准。执行国家在站博士后日常经费制度,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全省在站博士后资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5万元生活补贴,资助期限一般为2年。全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省属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属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及中央驻粤单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生活补贴由省财政负责,其余由各地财政负责。入选“扬帆计划”博士后扶持项目的,可同时享受上述生活补贴。

4. 建立博士和博士后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博士毕业生和在站博士后可直接申报副高以上职称。在粤东西北地区工作成绩突出的博士和博士后,不受工作年限资历限制,可直接申报正高职称。出站博士后在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经用人单位考核成绩优秀的,可直接认定为副高或正高职称

二、创新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引进机制

5. 吸引国(境)外优秀博士来粤从事博士后研究。优化“珠江人才计划”人才引进博士后资助项目采取“核实认定、不限名额”的方式,面向业内公认全球排名前200的高校引进国(境)外博士毕业生来粤从事博士后工作。省财政给予进站博士后每人每年30万元生活补贴,资助期限为2年;出站后留在我省工作的,省财政给予每人40万元住房补贴。

6. 吸引优秀博士和博士后来粤工作。对引进或毕业(出站)后留在珠三角地区工作的35岁以下博士、40岁以下博士后,由各市财政分别给予每人不少于10万元、20万元的生活补贴(中央驻粤单位和部属、省属单位由用人单位负担)。对引进或毕业(出站)后留在粤东西北地区及惠州、江门、肇庆市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县(市)工作的40岁以下博士、45岁以下博士后,由省财政分别给予每人20万元、30万元生活补贴。对国(境)外引进博士和博士后另给10万元生活补贴。对引进博士和博士后创新创业团队最高给予2000万元资助。

7. 支持企业引进博士和博士后企业引进博士和博士后支付的住房补贴、安家费及科研启动经费,扣减财政支持部分后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国有企业引进博士和博士后经费视同考核利润。对企业引进博士和博士后所发生的人才引进成本由财政按核定金额的2%进行奖补。

8. 建立全球博士和博士后人才招募机制整合我省工作站点资源,建立人才工作站,收集当地人才信息,发布我省人才政策和人才需求,举荐海外人才,省财政对每个人才工作站给予50万元建站补贴。打造离岸研发中心、海外孵化基地及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就地吸纳优秀博士和博士后,省财政给予每人10万元生活补贴。举办海外博士、博士后招聘活动,加强人才政策宣传,开展与“一带一路”国家博士和博士后人才交流。每年面向国(境)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和龙头企业邀请100名代表来粤交流,每人给予5万元补贴。

三、改革博士和博士后流动激励机制

9. 建立博士和博士后事业编制保障制度。建立博士和博士后事业编制统筹使用机制,预留一定数量的事业编制,专门用于保障博士毕业生和博士后人才的引进、培养、流动所需编制。此类编制专项用于有关事业单位及其博士工作站的博士和博士后,经机构编制和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后,实行实名制管理。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可探索实行员额制管理。

10.创建博士工作站。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三甲医院创建博士工作站,支持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大型工业企业、建有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企业、成长性高新企业创建博士工作站。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三甲医院的博士工作站与我省中小型科技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在站博士由设站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三甲医院统一纳入事业编制保障管理,5年内保留事业编制人员身份。在站博士的工资待遇、保险缴纳由设站单位予以保障。给予每个博士工作站建站补贴50万元,省财政负责在粤东西北地区及惠州、江门、肇庆市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的县(市)设立的博士工作站,其余由各市财政负责。

11. 健全企事业单位引才用才工资激励机制。对博士和博士后占科研人员比例30%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核定工资总量予以倾斜对关键岗位、贡献突出的博士和博士后绩效工资分配予以单列核发。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所得收益用于科研团队(人员)的奖励部分、单位承担的各类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于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部分暂不列入绩效工资调控管理。国有企事业单位引进或聘用海内外优秀博士和博士后,可根据市场标准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方式确定,其薪酬单位工资总额内单列。根据博士、博士后管理工作人员的实际业绩和创新贡献,建立自主决定其绩效工资的分配机制。

12. 推动博士和博士后人才交流选拔。选派优秀博士、博士后参加中组部“博士服务团”到西部地区服务。面向省内外选派优秀博士、博士后参加“科技专家服务团”,到粤东西北地区开展挂职服务,服务期限一至两年。对接粤东西北产业发展需求,组织一批博士和博士后到粤东西北地区柔性服务。鼓励支持专业性较强的机关、参公事业单位从紧缺急需专业的优秀博士、博士后人员中选拔考录公务员。

四、搭建博士和博士后创新创业平台

13. 博士和博士后创新创业基金。省财政投入10亿元设立博士和博士后创新创业基金,委托专业机构运营,引导撬动社会资本投入,不断扩大基金规模,通过股权投资、贷款担保贴息、风险补偿等市场化机制,支持博士和博士后创新创业项目,加快科研成果转化。有条件的市可参照设立博士和博士后创新创业基金。

14. 加快博士和博士后创新平台建设。对新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站单位分别给予不少于50万元、50万元、30万元建站补贴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省属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属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省财政负责,其余由各地市财政负责。推进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公共实验室、博士工作站等创新平台协同发展。支持省实验室、省实验室和其他创新平台在对社会开放共享的基础上优先对博士、博士后人才开放使用,优惠减免相关费用。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立博士和博士后工作协调机制。支持全国博士后创新(江门)示范中心建设。支持广州、深圳等市博士和博士后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上先行先试。

15. 加快博士和博士后科技成果转化。编制博士和博士后专利发明成果转化蓝皮书,每年遴选100项转化成效突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省财政给予每个项目事后奖补50万元。创办广东省博士和博士后人才交流与科技项目博览会。在省“众创杯”创新创业大赛开设博士和博士后专场。建设区域性博士和博士后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收益或作价投资形成的股权,用于奖励作出重要贡献的博士和博士后等人才比例不低于60%。建立博士、博士后科技工作容错和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

五、加强博士和博士后人才服务保障

16. 建立博士和博士后服务管理智慧体系建立省博士和博士后服务管理数据系统,对在粤博士和博士后进行动态管理。省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平台设立博士和博士后服务专区,提供一站式管理服务。广东人才网即时发布博士和博士后政策和需求信息定期分类举办博士和博士后人才现场引荐会

17. 优化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公共服务。制定落实博士博士后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租住人才公寓等优惠政策,引导建立博士和博士后购房新机制,妥善解决博士和博士后的安居问题。博士毕业生报到证办理时限延长为5年。博士博士后随迁子女入读幼儿园、各级各类学校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由实际居住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妥善安排就读。允许博士博士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其迁移入户,在各级人才市场设立博士和博士后集体专户。博士博士后配偶愿意在粤就业的,由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协调安排工作。来(留)粤工作的博士和博士后,在限牌地区购车可享受一次性小型汽车免费上牌指标。

18. 加强组织保障。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行业主管部门应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博士和博士后管理工作。建立落实博士和博士后人才政策评估和考核机制。加强博士和博士后国情教育培训,激发爱国报国情怀。加强博士和博士后联谊会、俱乐部等社会组织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社会团体承接政府部分博士和博士后服务职能,推动博士和博士后人才联谊交流。

                        

  2017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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