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人才强市方针,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和博士后人才向产业聚集,我市将重点在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建立博士后载体。为增强我市对博士后人才的吸引力,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大博士后工作扶持力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站启动经费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新建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属市直设站单位,开展相应工作后,市财政给予一次性40万元的建站启动经费;属区设站单位,开展相应工作后,市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建站启动经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建立的佛山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分站(以下简称分站)和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建立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属市直设分站(基地)单位,开展相应工作后,市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建分站(基地)启动经费。市直分站(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后,按工作站的标准补齐差额部分20万元。各区设分站(基地)单位,开展相应工作后,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建分站(基地)启动经费。各区分站(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后,再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经费。
二、科研工作经费
鼓励工作站、分站、基地、流动站招收博士后进站(分站、基地)开展科研活动,市直设站(分站、基地)单位每进站1名博士后,3个月内开题的,给予该站(分站、基地)5万元科研工作经费,中期考核合格后,再给予该站(分站、基地)5万元科研工作经费。各区设站(分站、基地)单位每进站1名博士后,给予该站(分站、基地)5万元科研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支付。设站(分站、基地)单位应配套必要的科研经费。如发生博士后中途退站情形,应退回已领取的科研工作经费。
三、工资外津贴
对市直设站(分站、基地)单位在站博士后,给予工资外津贴每人每月2000元,工资外津贴发放期不超过3年。若配偶待业,给予配偶生活津贴每月1500元,发放期一般为两年,津贴由市财政支付。
四、住房补贴
对市直设站(分站、基地)单位在站博士后,给予住房补贴每人每月2000元,住房补贴发放期不超过3年,由市财政支付。在站(分站、基地)博士后可按优惠价优先租住政府周转房或人才公寓等其他住房。
五、安家费
在我市博士后工作站(分站、基地)出站后留在市直单位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服务期合同的,第一年给予10万元的安家费,其余4年每年给予2.5万元的安家费,由市财政支付。在我市博士后工作站(分站、基地)出站后留在各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服务期合同的,分5年给予10万元的安家费,由市财政支付。
六、子女入学
博士后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享受与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可根据其居住地或工作地情况照顾安排入学。其子女高中阶段插班转学的,经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合格,可安排至与原就读学校同等级的学校插班就读。其子女入读幼儿园或选择入读民办学校的,市、区教育部门要予以协调优先安排。
七、体检
对市直设站(分站、基地)单位在站博士后参照公务员处级体检标准每年免费体检1次,费用由市财政支付。
八、附则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博士后工作扶持项目和标准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