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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信息

佛山市引进人才子女教育服务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佛府办[2017]4号

时间:2018-09-24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人才服务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我市重点产业引进人才的子女就学工作,根据《关于做好我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受教育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1093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重点产业人才引进培育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3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引进人才子女包括以下四类对象:

(一)第一类对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佛山市重点产业人才引进培育暂行办法》认定(或评定)的AB类人才的适龄随迁子女。

(二)第二类对象: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博士后工作扶持力度的意见》(佛府办〔201613号)规定,佛山市博士后载体在站博士后及出站后留在佛山工作的博士后随迁子女。

(三)第三类对象:符合《关于持〈广东省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问题的通知》(粤教基20053号)规定,在佛山3年及以上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属引进人才类),并在佛山工作的非户籍人士适龄随迁子女。

(四)第四类对象:佛山市企事业单位201611日后新引进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才的随迁子女。

第三条  建立佛山市引进人才子女教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全市引进人才子女服务工作,负责市本级部门(单位)和跨区就读的引进人才子女教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不设实体机构、不刻制印章、不正式发文,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二章  优教服务

第四条  引进人才子女享受优教服务。

(一)第一类对象就学工作实行统筹协调机制。其申请入读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引进单位所在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结合其个人意愿和工作生活情况予以解决。申请就读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的,由引进单位所在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原则上安排在其工作服务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就读。意向在引进单位所在地之外就读中小学(幼儿园)的,由引进单位所在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代为申请,佛山市引进人才子女教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安排。

(二)第二、三、四类对象实行绿色通道入学。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原则上由引进单位所在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规定办理和解决。办理时间为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前。意向在引进单位所在地之外就读中小学(幼儿园)的,由引进单位所在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代为申请,佛山市引进人才子女教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其实际居住情况协调处理。

(三)引进人才子女申请从市外中小学(幼儿园)转入我市中小学(幼儿园)的,不受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学手续的限制,原则上由引进单位所在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即到即办”的要求和户籍学生转学规定予以办理。

(四)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A类人才子女的转学申请时,要结合其个人意愿和工作生活情况予以解决。办理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引进人才子女转入高中学校申请时,以等级相同、类型一致、年级衔接为原则,经转入学校同意后,按户籍学生转学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第一类对象申请优教服务的程序如下:

(一)引进人才为子女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时,可在获得人才资格后向引进单位所在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佛山市引进人才子女教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子女优教服务申请,也可在办理引进人才资格认(评)定的同时提出申请。

(二)获得人才资格后提出子女教育服务申请的,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资格认(评)定材料;

2.申请人及其子女亲属关系证明;

3.在佛山的实际居住地材料;

4.《佛山市引进人才子女教育服务申请表》(附件1)。

(三)在办理引进人才资格认(评)定的同时提出子女优教服务申请的,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资格认(评)定受理材料;

2.申请人及其子女亲属关系证明;

3.在佛山的实际居住地材料;

4.《佛山市引进人才子女教育服务申请表》。

第六条  第二、三、四类对象申请优教服务的程序如下:

(一)第二、三、四类对象的父母可在与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或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后,向引进单位所在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第二类对象的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博士后载体在站或出站后留在佛山工作的文件材料;

2.申请人及其子女亲属关系证明;

3.在佛山的实际居住地材料;

4.《佛山市引进人才子女教育服务申请表》。

(三)第三类对象的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在佛山连续3年及以上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属引进人才类);

2.申请人及其子女亲属关系证明;

3.在佛山的实际居住地材料;

4.《佛山市引进人才子女教育服务申请表》。

(四)第四类对象的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引进人才的学历、职称证书;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的C类人才资格认(评)定材料;

3.申请人及其子女亲属关系证明;

4.在佛山的实际居住地材料;

5.《佛山市引进人才子女教育服务申请表》。

第七条  AB类人才在获得人才资格后申请子女在引进单位所在地享受优教服务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的3个工作日内(不含申请当日)确定安置结果;申请跨区享受服务的,引进单位所在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正式受理的两个工作日内(不含申请当日)向佛山市引进人才子女教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请示,申请协调安排。佛山市引进人才子女教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批复协调结果。

AB类人才在办理引进人才资格认(评)定的同时提出子女优教申请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资格认(评)定材料后,按该类人才在获得人才资格后申请子女优教服务的程序启动办理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在完成该申请对象AB类人才资格认(评)定工作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认(评)定结果报佛山市引进人才子女教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佛山市引进人才子女教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收到认(评)定结果的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转给申请人的引进单位所在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章  教育津贴

第八条  第一类对象享受教育津贴。就读公办幼儿园和公办普通高中的,享受与入读幼儿园(普通高中)保教费(学杂费)等额的津贴;入读民办幼儿园和学校的,享受不低于3000/月(每年按两学期共10个月计)的津贴。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引进单位所在地政府承担。

第九条  人才子女教育津贴实行逐年申请,按学期发放,申请时间为每学年的第一个月。申请获批后,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每学期期末发放到申请人指定的账户。学年中转入我市学校(幼儿园)就读的,在转入的下个学期第一个月申请并计发。解除人才资格的,在解除当月终止享受津贴。

第十条  人才子女教育津贴申请程序。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向引进单位所在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资格认(评)定材料;

(二)申请人及其子女亲属关系证明;

(三)《佛山市引进人才子女教育费津贴申请表》(附件2)。

第四章    

第十一条  以往文件中有关优教服务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有关教育津贴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处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719日,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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