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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季华实验室章程

时间:2024-02-04    来源:

(第六次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季华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广东省属事业单位。实验室按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中央编办发〔2015132号)的规定和要求设立登记。为规范行为、提高实效,确保实验室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单位名称:季华实验室;英文名称Ji Hua Laboratory

第三条 实验室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环岛南路28号。

第四条 实验室由佛山市人民政府举办,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主管,委托佛山市人民政府和广东省科技厅进行管理。

第五条 实验室经费来源类型:其他(含财政补助、社会资金、省实验室收入等)。

第六条 实验室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开办资金:人民币1亿元。开办资金由佛山市人民政府在市财政资金中统筹解决。

第七条 实验室单位性质:按照《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32号)规定和要求设立登记,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不定编制、不定级别,按章程独立运作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第八条 实验室的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实验室宗旨: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集聚、整合国内外优势创新资源,打造先进制造科学与技术领域国内一流、国际高端的战略科技创新平台。

第十条 实验室业务范围:

(一)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强化新思想、新方法、新原理、新知识的源头储备;

(二)聚焦国家和广东省科技重大专项,组织产学研联合攻关,突破一批关键共性技术;

(三)推动现代工程技术的攻关和示范应用,加强技术开发与集成、装备研制及大规模应用;

(四)促进科技成果孵化转移;

(五)吸引集聚和培养高端科技创新人才,引领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建设;

(六)开展先进制造科学与技术研究,促进科技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学术期刊出版,科普,主办论坛,组织联盟和专业协会;开展材料、设备、系统的科学研究、研制试制、生产制造与销售;

(七)承担地方党委、政府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一条 实验室设立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会是实验室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实验室建设和运作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理事会向举办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和理事单位在理事会召开期间派出的代表(以下合称理事)组成:理事长1名,由佛山市人民政府和省科技厅共同推荐,报省科技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定后常任;理事会召开期间,作为理事单位,佛山市人民政府应派出2位代表,南海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资委,复旦大学、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中科院长春光机所、中科院苏州医工所各应派出1名代表,季华实验室应派出2名代表行使理事职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决定实验室的重大事项,其主要职权为:

(一)审定实验室的章程及修改案,并报举办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审查;

(二)审定实验室的战略发展规划、建设方案;

(三)审定实验室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上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定实验室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审定实验室的参股、控股等投资事项,以及重大资金运作计划等;

(六)审定实验室的财务制度等重要管理规章制度;

(七)确定及更换实验室法定代表人;聘任和解聘实验室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及同层级管理人员;

(八)批准成立战略咨询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知识产权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增设其它专业委员会;

(九)对实验室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形式提出决议;

(十)其它须由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节   

第十四条 理事任期与理事会同步,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不得因理事资格在实验室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食宿、通讯等工作经费,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五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理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实验室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三)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为实验室发展提供积极意见;

(五)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 常任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提出书面申请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终止。

第十八条 理事长或理事单位派出的参会代表发生以下情形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终止其理事或参会代表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四)法律法规和实验室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理事长

第十九条 理事长人选由佛山市人民政府和省科技厅共同推荐,报省科技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定

第二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主题;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可视情增加次数。召开理事会需由理事长、或3家以上理事单位提出。理事会可采用通讯及其它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理事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委托其他理事主持的,可由其他理事共同推选其中一名理事作为代表主持。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个月内召开临时理事会:

(一)3家以上理事单位提出请求时;

(二)实验室出现投资亏损较大时;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三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印发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的表决权为一票,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理事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实验室章程修改、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及实验室合并、分立、解散的,须经出席会议理事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表决权。受委托的理事仅限一人委托。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 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 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 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 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 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 理事会认为应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下设三个专业委员会,分别是战略咨询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知识产权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为理事会提供决策咨询。专业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推荐产生。专业委员会成员不得以委员资格在实验室领取薪酬,因履行职责产生的顾问费、交通、通讯、住宿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设其它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战略咨询委员会成员由国内外知名高校、研究机构、金融机构、企业负责人组成,对实验室总体定位、发展规划、主要发展方向、相关政策等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先进制造科学与技术领域国内外科学家和知名专家组成,对实验室科研目标、研究方向、技术路线提出专业意见;对实验室研究团队遴选、项目进展检查等学术问题进行审定。

第三十一条 知识产权委员会成员由知识产权、技术、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对实验室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层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管理层由实验室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通过召开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议的形式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理事会决议,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二)拟定实验室内部管理部门的设置方案,管理和考核实验室全职工作人员、委派工作人员和临聘工作人员,表决和任免实验室内设部门负责人;

(三)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和业务发展规划;

(四)拟定并执行基本管理、业务开展、业绩考核等系列制度;

(五)负责实验室资产管理,编制实验室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六)拟定实验室对外合作项目及其合并、变更、终止等方案;

(七)组织实施对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信息服务等业务的监督、管理和评估工作;

(八)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人选由佛山市人民政府和省科技厅共同推荐,报省科技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定。实验室常务副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实验室主任提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理事会聘任。实验室内设机构负责人员人选由实验室主任提名,经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议、党委会议依次表决通过后,由实验室任命。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 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二) 全面负责实验室业务,管理实验室的日常工作;

(三) 负责实验室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召开并主持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议,实施并检查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五) 委托常务副主任开展日常工作;

(六) 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和实验室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实验室法定代表人资格,代表实验室从事民事活动。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理事长、主任、法定代表人,因个人原因、重大工作失误或其他违约违法违规等情形,无法继续履职的,实验室或市科技局应根据不同情形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并报省科技厅按程序办理报批。实验室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因个人原因、重大工作失误或其他违约违法违规等情形,无法继续履职的,由实验室主任提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解聘。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实验室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条 实验室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实验室定期向党组织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党组织参与涉及实验室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的决策。

第七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的具体经费来源:

(一)财政专项扶持和公共服务采购收入;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的事业收入;

(三)捐赠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有关部门及组织委托开展的纵向、横向课题等专项资金;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实验室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六条 实验室应制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制度,经费使用应符合实验室宗旨和业务范围及有关财经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实验室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则,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实验室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实验室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实验室接受的捐赠、资助,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五十条 实验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机制灵活创新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方案,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实验室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按相关部门要求报相关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实验室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予以终止: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迫使实验室无法继续开展业务;

(二)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其它法定事由需要解散。

第五十三条 需终止时,应在十五天内由理事会负责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制定清算方案,报举办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应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实验室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清算期间,实验室应停止新的业务活动。

第五十五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并报举办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予以公告终止。

第五十六条 实验室终止后剩余资产归由佛山市人民政府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根据实验室事业发展需要的;

(四)发生其他重大事由需要修改章程的;

(五)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

第五十八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于2023121日经实验室第一届理事会换届会议暨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

第六十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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